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2-05-01

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推荐、综合评定,实施动态监测管理,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原则上应是县(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组织运行规范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二)财务管理规范

1.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各级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并管护好项目资产。

)经营管理较好

1.入社成员数符合法定人数,成员出资总额8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2.产品销售渠道稳定畅通,年经营收入40万元以上。

3.能够有效利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产品推介宣传、社务管理。

)服务能力较强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

2.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对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能力较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3.积极组织成员参加生产技术、标准化、营销等培训。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

质量安全有保障

1.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2.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农产品评选,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3.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社会信誉优良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无违法纪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用水等服务型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各县区申报名额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

七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审核(街道)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核查和评审,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进入市级示范社拟认定名单。

(五)公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在淮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淮安市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监管

第八条   动态监测管理2015(含)之后评定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动态监测管理,认定满三年的市级示范社纳入监测范围,3进行一次监测评价。2015之前评定的市级示范社需按现行标准重新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监测。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度按要求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监测材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自然资源、供销等部门,对合作社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各县区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区上报的监测意见,在淮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并公布;对不申报监测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取得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承担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的,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安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标准》(淮农发〔201913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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